租赁期内,承租人装修房屋,该如何处理?
对于装修装饰物归属的处理,一直是房屋租赁***案件中的疑难问题,由于对房屋的装修装饰一般是将动产附着于不动产,因此解决此类问题的基础是民法上的添附制度。
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,动产与不动产之间如非经毁损或改变性质不能分离者,称为附合,即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,由于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动产的所有权;如未附合,则动产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,仍属于承租人。最高人民***《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87条规定的基本原则是:经财产所有人同意的添附,在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的情况下,可责令拆除或者折价归所有权人。
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,一般均根据上述原则对合同无效或终止后的装修装饰物进行处理。
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装饰改变了租赁物的装态,是对房屋所有权***益的侵害,应当属于侵权行为,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的责任。
就北过出租人同意的装修装饰而言,首先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部分,一般由承租人拆除或折价归出租人所有。
其次,对于已经形成附合同的装修装饰部分,则根据当事人对于导致合同无效或解除的过错程度,由一方承担或双方承分担。 《最高人民***关于房屋租赁的司法解释》在审判实践的基础上,针对合同无效、合同解除和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三种情形作了分别规定,基中就尚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,均***取了拆除或折价的处理方式,重点是对已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归属的处理:
第一,合同无效的,根据当事人的自愿,如出租人愿意利用,则拆价归出租人所有;如出租人不愿继续利用的,则就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由双方按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。
第二,合同解除的,就装修装饰的残值损失,区分单方违约,双方违约以及不可归责于双方三种情况,由违约方负担装修损失或由双方按公平原则分担,但在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,如出租人同意继续利用的,则由出租人在利用价值内予以适当补偿。
第三,合同履行期届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235条关于“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装态”的规定,不再由出租人对装修装饰的费用对承租人进行补偿。
同时司法解释也允许当事人对租赁期满后装修装饰物的归另行约定。 律师提醒:司法解释中区分了装修装饰物的现值损失和残值损失,而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,对于装修损失的评估,一般仅***取计算现值的办法来计算损失,因此有必要对这两种损失计算办法进行正确理解。
租赁合同无效,当事人对于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如何处理?
先***设这个问题只发生在第一次出租行为中。
第一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,租赁合同无效时,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,出租人同意利用的,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;不同意利用的,可由承租人拆除。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,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。
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,出租人同意利用的,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;不同意利用的,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。
第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,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,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,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,可由承租人拆除。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,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。
第三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,合同解除时,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,人民***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:
(一)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,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
失的,应予支持;
(二)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,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
失的,不予支持。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,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;
(三)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,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,由双方根据各自的
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;
(四)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,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,由
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适用其规定。
第四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,租赁期间届满时,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,不予支持。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第五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,由承租人负担。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,人民***应予支持。
第六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,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,人民***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:
(二)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,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。
第七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,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,人民***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。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